国家发改委大力支持东莞光伏发电项目 |
文章来源:雅安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07:13:56 |
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扩充模式、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忽视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聚焦偏差是典型体现。 这一阶段的研究突出法律方法的实用性。然而,在我们的主流思维和自觉意识中,法律和法治确实已经很软了,软到了已经难以构成实力的地步。 在有规则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使用原则来解决纠纷,否则就会出现规则的逃逸。这是我们选择使用法律解释规则的程序依据,即只能在优先适用或穷尽适用了形式法治的解释规则以后才能适用的解释规则。很多人认为,迷信法治会使人们的思维呆板,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规则缺少灵活变通,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但是,西方的实质法治理论并不符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实质法治的理论很可能会在理论上配合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虽然法律解释规则的抽象顺序能够确立,但是不可能在具体的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法律解释的规则与法律发现的规则 法律发现的顺序与法律解释规则的位序关系密切。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方法论适应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少了机械司法,而增多了对法律的灵活使用。这一原则对于艾滋病信息的法律管理非常重要,只有在尽量客观和真实的数据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评估当前艾滋病流行的现状和预测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并提供给政府或权威部门正确的行为指导。 而为了对艾滋病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以便于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国家又需要对这些患者/感染者的部分数据的采集、整理和使用,艾滋病的公共信息包括艾滋病自愿咨询所获得的信息、卫生防疫部门在救治艾滋病患者/感染者时所获取的信息,艾滋病监测站点所获取的信息、艾滋病实验室所获得的信息等等。首先,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性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级别较低,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很难起到类似于《民法通则》等基本性法律应有的功能。作为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因此,能够成为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高度概括性。平衡 引言 信息在百度百科中有两层基本含义,一为音信消息。 2.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除了上述七项一般的基本原则需要遵守外,本文认为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遵循三个特殊的基本原则,由于艾滋病信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作用和目的差异性较大,因此,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特殊基本原则对艾滋病公共信息和艾滋病个人信息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3]包括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感染者的个人资料、家庭成员、自愿检测资料、自愿咨询资料等等。2012年,云南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在12月14日公示的30名廉租房申请名单中,将申请者是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公示出来引发的事件[11]是一个社区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过程中的不正当使用,违背使用限制原则的典型事例。[5]梁萍、杨可编:《艾滋病咨询员访谈录我想对你说》(下册),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5-19页。平衡原则要求我们在个人隐私与公共卫生安全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因为公共卫生安全而牺牲个人隐私,也不能因为绝对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而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应当充分衡量二者之间的关系,找到其中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动态的,在有的的个案中,我们需要倾斜于公共卫生安全,而在另一些个案中,我们又可能要倾斜向个人隐私的保护。 后者如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寅会批准实施的《乌鲁木齐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结婚登记时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这就是本文选择以下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为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原因。3.收集的方式方法应当正当合法,这就包括收集相关信息时,被采集信息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以及收集相关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的。而数据质量的尽量客观和真实又需要其他原则的支撑,例如,只有在不歧视的环境下,艾滋病患者/感染者才会像得了流行性感冒带着口罩到医院去寻求救治一样去咨询、检测和治疗艾滋病,这样相关的部门才会得到更多更真实的艾滋病患病或感染的数据资料,否则,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只会隐藏自己,这样,信息采集者所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全面或不真实的。 (二)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特殊基本原则 仅管艾滋病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类,也受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调控,但艾滋病信息却又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即它并非绝对的个人化,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会影响到一国的公共卫生安全,也因此也受到国家的特别关注。这一原则至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1.知情权 我国对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没有统一的规范,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相关要求是分散的规定在各个单行的规范性文件中[6]。我并不想否认这部影片的价值,只是想说,如果我们也制作一些记录片能够反映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积极面对生活,帮助别人,向社会传达一种积极向上的信息,甚至也可以在影视创作中多一些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角色,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向熟悉艾滋、了解艾滋、从而不惧怕艾滋、不歧视艾滋的方向发展。 对抗艾滋病的实践证明,艾滋病信息所形成的能量场正在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实践,如果艾滋病信息给予我们的是一些正向的能量,则在与艾滋病的对抗中所碰到的阻力较小甚至最终人类将会彻底战胜艾滋病。尽管在我国的很多立法中都规定了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歧视艾滋病的行为,例如公务员招录的时候拒绝录用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幼儿园听说幼儿的父母是艾滋病患者而拒绝接收幼儿入园,甚至连商务部也试图立法禁止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进入公共浴室,可见,我国的不歧视原则仅仅停留在标签阶段,似乎有了这一条规定我们就跟国际上的要求接轨了,但却忽略了这一原则的真正意义,即通过不歧视,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有利空间。溯本追源,实际上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塑造有利的信息环境,塑造一个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信息环境。很多学者会认为,我们在宣传教育方面是一直贯彻这一原则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信息对于人们心里有形的和无形的影响。而为了对艾滋病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评估,以便于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国家又需要对这些患者/感染者的部分数据的采集、整理和使用,艾滋病的公共信息包括艾滋病自愿咨询所获得的信息、卫生防疫部门在救治艾滋病患者/感染者时所获取的信息,艾滋病监测站点所获取的信息、艾滋病实验室所获得的信息等等。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种基本价值或者基本精神的存在,这种基本价值或基本精神决定了我们对于艾滋病信息的态度、行为、法律保障的方向,而正确的态度、行为和法律保障的方向将有助于对艾滋病的控制甚至是消灭。 艾滋病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艾滋病感染和患病状况有关的所有信息。虽然我国没有关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但通过分析各相关的规范性文本,我们还是可以梳理出有关的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一些基本价值准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反对歧视原则、自愿咨询和检测原则、保障隐私权原则、保密原则等等,但很显然,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领域,仅有这些基本原则是不足够的,例如目的限制原则,质量要求原则等等,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出现。 3.数据使用的去个人化,在普及艾滋病知识的过程中,如果要涉及到使用个案或者相关数据,需要做到去个人化,即我们所看到的个案和数据是分析不出具体个人的个体特征,不能使其与某一个具体的人产生联系。2.艾滋病公共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艾滋病个人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 艾滋病信息的一个特点在于其既与个人密切关联,由于一国的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相关,艾滋病信息的载体在个人身上,包括患者/感染者的患病/感染情况、原因、个人情况、社会关系、工作、家庭关系等等。 对于艾滋病信息公共领域,知情权要求政府做到依法信息公开,使得公民就其想了解和知晓的与艾滋病相关的政府信息能够通过官方的渠道获得权威的信息。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我国当前的立法中没有关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统一立法,对于信息法律管理采用的都是分散的立法模式,学者的研究也是着重于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4],鲜有学者专门关注于对艾滋病信息的管理或法律保护的研究。由于对于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缺乏原则性规定,对于我国艾滋病信息的收集、使用、管理、传播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指导性准则,导致我国当前对于艾滋病信息的管理处于盲人过河阶段,即当国际上的压力大的时候,我们强调自愿、强调关怀、强调非歧视、强调保障隐私权。因此,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应当做到:1.普及知识,很多人惧怕艾滋病、歧视艾滋病患者/感染者都是由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欠缺,政府及相关组织和机构应当注意与艾滋病相关的知识普及的广度和深度,从地理上看应当普及到村寨,从人群上来讲应当普及到一般人群和易感染人群,尽量使最大多数的人了解艾滋病及其相关的防护知识。艾滋病个人信息法律管理的落脚点在于保障人权、保护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隐私权,平衡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息权利。 一个艾滋病咨询员的感触是我在培训时以及在与其他患者的交流中,反复听到‘歧视这两个可怕的字眼,她希望艾滋病患者能够像一个普通的荨麻疹或者心脏病患者哪样活着,即便生活有痛苦,那也只是平凡的普通人的痛苦,不至于被视作异类,不至于被孤立、受歧视[5] 通过梳理我国目前与艾滋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涉及到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规定进行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在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不系统。如果一个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在明知自己患有/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与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则性伴侣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该滋病患者/感染者在此情况下与多名性伴侣发生性关系则应该认定其构成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遵循客观规律性。但艾滋病信息又属于这些信息中比较独特和敏感的一类信息,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好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控制的好坏,因此对艾滋病信息的法律管理需要有自己所要遵循的特有原则,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特有原则就是在管理艾滋病信息这一特殊领域时需要遵循的特有原则,如禁止歧视原则。 [3]包括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感染者的个人资料、家庭成员、自愿检测资料、自愿咨询资料等等。要求信息管理者要做到对艾滋病信息的安全保护,避免艾滋病信息被破坏、涂改、删除、买卖、非法获取、未经许可的披漏等等。 虽然强制检测理论上有利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的监测、掌握和控制,但实际上,强制检测却在迫使很多艾滋病患者/感染者躲起来,逃避检测,进一步使得信息采集者所获取的数据是不可靠或者说不完整的,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越强制越抵触、害怕,越抵触、害怕就越逃避,越逃避数据就越不完整。不可否认,我们在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艾滋病,但没有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里,没有去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歧视和排斥,2003年我国有一部关于艾滋病的纪录片《好死不如赖活着》,该片曾荣获2003年圣丹斯电影节世界纪录片提名、2003年阿姆斯特丹纪录片电影节最高竞赛单元提名、2004年美国广播电视文化成就奖和2004年英国国家最佳纪录片奖。对于责任主体,但凡违反相应的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中的义务,均要承担相应程度的责任,以确保这些义务能够得到遵守。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信息也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例如在医学领域,艾滋病信息是艾滋病病毒的毒株、病理结构、疫苗等等,而在法律领域,艾滋病信息是一些与艾滋病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相关的信息,从信息的作用范围看,可以将这些信息划分成两个类,即艾滋病个人信息和公共卫生领域的艾滋病信息。 例如实名制检测艾滋病病毒的规定,这个规定还是从管理者层面,从便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但是如果配套的保密制度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制度不完善,那么这个实名制检测制度只能让更多的人回避艾滋病病毒的检测,反而不利于国家的管理。自1985年我国第一个艾滋病病例出现以来,我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从这些管理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艾滋病的态度主要是以防控为主,例如对艾滋病的强制检测、在一些行业的限制进入等规定,这些信息传达的是一种对艾滋病的恐慌态度,而这种恐慌态度进一步造成了对艾滋病的歧视性社会氛围,这种环境十分不利于对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90年代中期,我国陆续参与了一些国际性会议并接受了一些国际性组织的帮助,从政府到部分人群开始转变对艾滋病的观念,在一些管理规范上开始取消强制性检测、开始注重支持和关爱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开始强调宣传教育、开展同伴教育、开始注重营造一种非歧视性的社会氛围,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效果仍然不是十分理想,受艾滋病传播的特点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中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甚至是其近亲属的歧视仍然是阻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强大阻力。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2.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 立法和政策实际上也是信息的一种,我们的立法和政策如果没有贯彻反对歧视原则的话,对艾滋病的歧视就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不是某一项具体的规定,而是要对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所有领域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因此,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使其能够对艾滋病管理的所有领域具有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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